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第五届章程

时间:2020-06-05 分类:
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章程(2017年11月28日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HUZHOUOVERSEASCHINESEVENTURESASSOCIATION),简称湖州市侨商会。缩写英文名称:“...

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章程

(2017年11月28日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

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州市侨资企业商会(HUZHOU OVERSEAS CHINESE VENTURES ASSOCIATION),简称湖州市侨商会。缩写英文名称:“HOCV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出国留学人员及归侨、侨眷(含港澳眷属、留学人员家属)在湖州地区投资的企业及个人共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类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侨务、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努力为会员和侨资企业服务,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侨资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广泛联系海内外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加强会员与政府机构的沟通以及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促进会员和侨资企业在湖州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和侨务办公室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州市二环西路5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湖州改革开放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组织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

 (二)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销、研讨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其他企业、社团、经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与更广阔的空间;

(三)根据会员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协助会员企业培养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员素质;

(四)设立网站及服务机构,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商机;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企业及个人、归侨侨眷在湖州投资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的服务;

(五)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社会有关单位间的关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会员企业的联系,关注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

(七)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会员丰富业余生活服务;

(八)开展有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在湖州地区兴办的侨资企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侨属企业。侨界企业经营者、专家;热心于侨商会工作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五)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经市、县、区侨务部门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会员的举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享有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它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 维护本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 介绍新会员入会;

(九) 履行本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以及长期无故不参与本会活动的,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 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四) 被各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补选理事或监事(理事和监事不能兼任),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根据本会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 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拥护中国政府的大政方针,在华侨华人工商界有较高的社会声望;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期满另行选举,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挥及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议;

(二) 监督贯彻本会章程以及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检查本会的会务,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 监督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五)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理事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并向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六)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专门委员会应依照本会章程制定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并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有关方面或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三)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 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8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